法院以为,在被害人往工作室外逃跑时再次拿出第二瓶汽油向被害人进行倾泻,以阻挠被害人的逃生,因而其片面上具有掠夺别人生命的成心,客观上也是重复性的施行损害行为,目的便是致被害人于死地,故其行为契合成心杀人罪的构成要件,应当以成心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关于辩解人提出被告人覃业辉构成自首的辩解定见。本院以为,案发后覃某某活跃对被害人进行施救,要求别人拨打 120电话,并随行一起送医,尽管其未自动报警,但其在作案后并未逃离现场,送医途中遇到警车后也未发生逃跑的目的和行为,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操控之下,在抓捕时无拒捕行为,到案后能照实供述犯罪事实,应当认定为自首。